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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料文库

要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该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人事部共同组织,包括如下四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目录

考试依据

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报考条件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表,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前一年年底。
(四)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考试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免试条件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实施

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报名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一般在5月中下旬。
根据《各地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从2013年1月开始。

考试科目

共设4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考试周期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合格证书。

合格标准

2012年合格标准如下: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环境影响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20 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90 15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90 15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72 120

组织实施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成立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与管理,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以吉林省网上报名为例)
考生登陆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即原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网上报名”栏目报名。网上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考生选择“省(中)直考区”,各市(州)考生按照所在市(州)选择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考生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根据需要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级别、专业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当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前,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将照片处理成宽120×高160像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
5.打印报名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考生在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报名表前考生可以更改本人报考信息,打印后不得更改报考信息。
(二)现场确认有关事宜
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1月6日至21日(省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生网上报名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选择的省(中)直或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
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考生,统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原省职考办)3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现场报考资格审查确认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地点由当地另行通知。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合格,由审核人和考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报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和相关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当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
2011年1月6日—23日进行网上缴费。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即可按网上提示自行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考生登陆省职考办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

报名办法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管理规划、大气科学、给水排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其他环保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管理规划、大气科学、给水排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其他环保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成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注册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免试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职责评估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四、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六、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前景预测

人事部曾在某些方面2004年做出权威预测:环境工程师(环保类)将是今后几年需求最大的热门人才,具体来说有工业卫生学者和毒物学者、生物环保、化学环保、工业环保等人才。估计很多同学都是被这类“美丽传说”所吸引,才在高考后选择了环境类专业。我们将从以下方向分析环保工程师的就业前景和就业方向。
一、就业形势:工作好找,待遇不高
环保职业被人们评为了加强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但是各种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环境专业人才受到冷遇,这是因为在具体的环境治理行业,往往投入大于产出,赢得微小,除环保咨询业务与环保技术服务业每年亿元人民币的盈利外,其他 行业普遍处于亏损的状态,因此,与此相关的环境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也是叫好不叫座,很多同学入学前觉得该专业一片光明,入学后才发现哀鸿遍野:都说工作不好找。
二、技术类岗位:学习能力更重要
环境工程主要工作方向还是水处理,垃圾处理,烟气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三废处理,水处理分污水和给水处理,涉及行业门类较多,就业适用面较广,烟气处理是目前最热门与抢手的,薪水很高。
三、销售类专业:专业性弱,选择面大
大多数环保产品的销售岗位在招聘时,企业会要求毕业于环境工程专业。拥有专业背景的人才可以给客户以专业的解说,同时也可以承担一些售后服务的职能。
四、考证:只选有用
以环境保护和监测专业为例,考取“分析中级操作工证”和“分析高级操作工证”是此专业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可以就自己理想的目标职业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证书,像从事室内环境工作的可以考“室内环境检测中级证书”、“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等。还有一些基础的应用证书如英语、计算机方面的证书,和AUTOCAD等操作方面的认证,也是用人单位会考虑的。

考试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六)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熟悉生产建设项目(活动)开办(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应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2)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4)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2)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3)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3)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
(二十四)《风景名胜区条例》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二十六)《土地复垦条例》
(1)熟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
(2)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
(3)掌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关规定。
(二十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熟悉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定义;
(2)掌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有关规定;
(3)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熟悉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掌握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2)掌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的有关规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弃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2)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
(3)了解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4)了解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1)熟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2)熟悉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污染管理、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要求;
(3)了解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
(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1)熟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2)熟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要求;
(3)了解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关要求;
(4)了解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的有关要求。
(四)"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1)熟悉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
(2)了解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有关要求;
(3)熟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
(4)熟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5)掌握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
(五)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1)熟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七)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1)熟悉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了解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总体任务和具体任务。
(八)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九)关于推进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十)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熟悉当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的产业和行业;
(2)了解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及环境监管措施。
(十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熟悉提高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2)熟悉加强环境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要求。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掌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
(十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熟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含义;
(2)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3)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十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了解列入本名录的危险废物类别;
(2)了解列入本名录危险废物范围的原则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总则
2.工程分析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6.公众参与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熟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社会论证的要求。
8.环境管理与监测
了解环境管理与监测的主要内容
9.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10.污染物总量控制
11.方案比较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2.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
4.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5.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熟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与要求。
7.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的主要内容。
8.附录
了解附录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附表、附件的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1.评价等级
掌握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
2.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3.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4.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
(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1.总则
2.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
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掌握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评价技术要求。
5.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7.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8.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熟悉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基本要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1.总则
2、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3.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4.声环境影响预测
5.声环境影响评价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1.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2.工程分析
3.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现状评价
4.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5.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及替代方案
(七)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1)熟悉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2)熟悉规划方案初步分析的内容及要求。
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九)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1.总则
2.风险识别
熟悉风险识别的范围、类型和内容。
3.风险计算和评价
4.风险管理
(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1.适用范围
熟悉规范的适用范围。
2.总则
3.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三、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地下水质量标准
(四)海水水质标准
(五)声环境质量标准
熟悉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
(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九)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十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十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十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技术方法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把握、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工程分析
(一)污染型项目工程分析
(二)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
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调查
(二)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四)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五)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六)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筛选
(1)熟悉环境影响识别的方法;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一)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三)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护
(四)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五)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
(六)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五、环境保护措施
六、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区域环境容量分析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七、清洁生产
八、环境风险分析
九、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正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二、项目分析
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四、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五、环境风险评价
六、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七、环境可行性分析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考试时间

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1、22日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6年
5月21日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2016年
5月22日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注意事项

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